据统计,寻衅滋事案件多发生于酒后,在酒精的作用下,行为人常常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目的,从而扰乱公共秩序。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10月9日晚上,被告人任某在蛟河市某自唱吧与朋友喝酒,无故用玻璃杯打伤被害人高某的头面部。事发后高某报案,任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经鉴定,高某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眼部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判处被告人任某犯寻衅滋事罪,拘役三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
法官提醒大家:在聚会吃饭时切勿贪杯,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减少过激言论和行为的发生。我们作为社会的一份子,都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正常运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