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学校不仅有对未成年人进行文化教育的责任,更要从多方面、多角度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近日,蛟河法院妥善审结了一起教育机构纠纷案件,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撑起坚实的法治保护伞。
李某是蛟河市某小学学生,2020年9月,李某在上课期间请假上厕所,在返回时,途径某班级,在该班级后视窗探视,被墙壁裸露的白钢条划破脸部。后到医疗机构治疗,支付医疗费1890元,交通费529元,经鉴定后续治疗费为2560元。李某父母在责任认定上与学校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蛟河市某小学内走廊的墙壁存在裸露白钢条,蛟河市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未及时发现并处理,未履行做到自己应尽的管理、教育职责,造成李某脸部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处蛟河市某小学赔偿原告李某损失4979元。
为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学校理应肩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不断健全完善教学生活设施。加大对教学机构硬件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特别是运动场地、运动器械、走廊楼梯等地方,通过张贴标语、告示,安装监控设施、增加防护措施等排除安全隐患。
同时蛟河法院将在今年加大普法教育宣传力度,广泛开展“普法六走进”活动,坚持做到普法进校园,加强与学校联系,强化校园法治教育,更好维护学生群体利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