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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闻问切 强制执行措施严
对症开方 刚柔并用结难案
作者:舒兰法院 吕勃  发布时间:2021-03-23 15:50: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舒兰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采用“充分强制,必要调解”的工作方法,在用足强制措施的同时,系统分析案件具体情况,精准掌控办案节奏,适时进行必要调解,成功执结一起双方矛盾较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9年夏,被执行人张某驾驶自卸车在路上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撞倒申请执行人李某。李某受伤产生医疗费用等。舒兰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共计320000元。

判决生效后,2020年8月6日,李某申请执行。

经执行局调查,申请执行人李某1958年生人。事故造成李某二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常年瘫痪卧床、基本失去语言能力等。本案中肇事车辆仅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已理赔完毕。相对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理赔款杯水车薪。申请执行人李某的妻子因被执行人拒绝赔偿、治病花销巨大、无力维持家计等原因,多次找到有关部门协调,但始终没能达成一致。

查明被执行人张某1997年生人,无职业,发生事故时新婚不久。平时用自卸车在农村运输杂货为生。妻子无业。可查得财产仅有肇事车一台,系2012年登记的二手车。有在乡镇内的住宅一处,无任何证照,产权不明。无稳定工作收入、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不动产等其他财产。因惧怕法院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外出山东某地打工,过年不敢回家。

综合分析线上及现场财产调查结果,办案团队判断应采用“充分强制,必要调解”的工作方法。制定并实行了严格适用强制措施、积极促进双方和解的方案。

办案团队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名下活跃银行账户及财付通、支付宝账户进行了冻结;发出限制消费令;查封肇事车车籍、扣押车辆;依指示性证据,查封被执行人现住宅。

因最优可供执行财产仅为肇事车辆一台,执行局立即对该车权属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查明该车确系被执行人从黑河市逊克县某人处购买,交易过程清晰。

各项强制措施严格适用后,针对申请执行人着急用钱治病还债、被执行人父母有意向和解并自愿代其子履行部分义务的客观情况,办案团队谨慎进行了必要调解。被执行人父母愿意代履行十万元,要求一次性了结此案;申请执行人的条件是一次性收取赔偿款现金二十万元,其余权利可以放弃。双方条件差距过大。无法达成协议。

为推进案件进展,执行局依法处置肇事车辆。经双方协商一致,肇事车作价50000元,由被执行人父母代履行此笔款项,申请执行人收到此笔款项后,放弃对该车辆的执行。

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陷入僵局。

执行局办案团队判断被执行人父母有较大诚意解决此事、申请执行人方希望尽快执行完毕的心态未变,此案仍存在和解的可能。交付完毕肇事车折价款后,办案团队趁热打铁,依据本院执行联动工作机制,请求当地乡镇人民调解员李某代为调解。经人民调解员多次协调,2021年2月5日,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案款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父母自愿一次性代履行现金人民币9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权利,钱款当日结清。双方和解履行完毕,此案执结。

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团队充分调查了被执行人全部财产情况,经汇总分析,谨慎、严格的适用了各项强制措施。合理选择工作方法,对症下药制定工作方案,灵活掌握工作节奏,刚中带柔、刚柔并用。强制与调解相结合,最大限度、最高效率的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节约了司法资源的同时,最大努力成就个案的公平。

人民调解员协助工作的引入,更加高效、有针对性的解决了此案的和解条件差距过大问题。在执行案件中引入人民调解员工作,卓有成效且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选择“充分强制、必要调解”的工作方法,事实证明完全适用于本案的执行。舒兰法院执行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为国家公正司法事业,添砖加瓦。


 
责任编辑: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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