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与田某装修工程价格无法达成一致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李某需给付田某装修工程款8万余元及利息。舒兰法院执行立案后,迅速开展工作,在线上查控李某银行存款的同时,线下向李某发送执行通知书敦促其履行义务。李某接到通知后,主动找到执行法官,说明了因受疫情影响,收入锐减,现在无力偿还欠款,希望能够分期履行的想法。
在查看线上查控李某银行账户情况,结合本地疫情后正在逐步复工复产情况后,考量了李某积极履行义务的态度,执行法官认为李某确实存在无力一次性偿还,并且可以在未来几个月内分期清偿欠款的情况。
执行法官将李某积极履行义务的态度反馈给田某,并对案情进行了分析,在李某无法一次偿还的情况下,如果粗暴地将李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严重阻碍李某复工复产,甚至可能影响到本案的执行效果。最终,李某取得了田某的理解与谅解,田某同意李某分期履行 。
在复工复产期间,对被执行人生产权利的保护,就是对申请人权利的保护,本案体现了舒兰法院执行局做到每件案件个案分析、理性执行、公正司法的方法和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