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执行人赵某甲带着卖粮得来的3万元来到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向申请执行人刘某给付了赔偿款,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圆满执结。
2019年8月,刘某父子与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因琐事发生口角,赵某甲等三人将刘某殴打,致使刘某右眼部损伤。刘某先后到蛟河市人民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北华大学附属医院进行入院治疗,累计花费医药费1万余元。赵某甲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刘某将赵某甲等三人诉讼至法院,要求赵某甲等三人赔偿其全部损失(包含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都存在过错,判决赵某甲等三人赔偿刘某全部合理损失的80%,即赔偿刘某29455.52元。判决生效后,赵某甲等三人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三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但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调查,赵某甲在家中务农,赵某乙与赵某丙外出打工。执行法官立即前往赵某甲家中,发现其家中院内存放了大量玉米,执行法官决定采取就地查封的执行措施,并向赵某甲告知,若需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玉米,必须通知法院并将变卖所得钱款交至法院,如在未通知法院的情况下,私自处置已被法院查封的玉米并未将变卖所得钱款交至法院,法院将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甲迫于强制执行的威慑力,承诺在卖完玉米之后会立刻将钱款送到法院。不久前,赵某甲主动给执行法官打来电话:“玉米已经卖完了,这就把钱送过去”。随后,执行法官将刘某约至法院,并将钱款交到刘某手中,该案件至此圆满执结。
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引起身体争执,导致的是近3万元的经济损失,如此可见打架斗殴的代价有多大,蛟河法院在此提醒您:有事好好说,沟通是高招;若是动起手,成本实在高;相互让一步,社会和谐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