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村村委会来院起诉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民事审判庭立即着手经向原告核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书记员致电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电话,虽能接通但未接听,随即通过邮寄方式,但却因无人接手被退回。
书记员没有放弃,继续拨打原告提供的电话,最终有人接听并自称是被告的爱人,同时她说被告本人没有电话,他俩是共同用这一个电话号。在书记员的一再劝说下,其同意告知出租房的地址,但被告不在家。第二天书记员马上到该地址进行送达,但是无人在家。遂打电话再次联系,这位女士称,被告打算到外地亲属家,可能需要被隔离,为了保证防疫安全,书记员暂时回到院里。
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送达人员决定再次去他们的户籍所在地进行送达,送达人员来到了被告家里,是接电话的被告爱人在家,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告知及讲解,开庭当日被告本人及其爱人来到本院。通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