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对于原告陈述的分居的事实有什么异议吗?
没有,虽已经分居多年,但我认为夫妻感情还可以,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中刘某对2018年3月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后起至今分居的事实没有异议,双方分居已满一年,由此能够确定,双方之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对于周文敏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与刘某离婚。
近日,我院宣判了原告张某与刘某的离婚纠纷一案,这是我院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宣判的离婚案件。原告张某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3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被告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某对于主张的分居及感情破裂的事实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因此,本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此后原告一直与被告分居至起诉之日,分居已满一年。家事法官全面落实《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根据案件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准确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为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诉累,果断判决双方离婚。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现实生活中,目前存在很多名存实亡的婚姻,夫妻分居多年,双方互不来往,已无夫妻感情,但是由于当事人的文化素养及其他原因,一方恶意拖延不同意也不配合对方离婚的情况大大存在,导致一方却陷入“无夫妻感情却离不出去婚”的窘境,这种无质量的婚姻关系严重侵害了夫妻一方尤其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安定,因此必须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