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基层要闻
违反口头协议是否构成违约?
作者:桦甸法院 杨延华  发布时间:2021-03-17 09:02:10 打印 字号: | |

最近的热播剧《赘婿》,收视率一路飙升,人们惊叹编剧的脑洞大开之余,对于其中的一些桥段也是津津乐道。深入挖掘这些桥段的背后,里面隐藏的法律知识,也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比如下面这个事例就抛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违反口头协议,是否构成违约?

在濮园诗会中,由于苏檀儿与新门艺馆只有口头协议,乌启豪便从中作梗,截胡苏檀儿,用高价预定了江宁所有的花魁,导致苏氏布行在诗会当天无花魁可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新门艺馆是否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说,订立合同不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除非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有明确规定,否则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来订立合同。 

因此,口头协议也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形式。在这种情况下,苏檀儿可要求新门艺馆继续按照原约定履行义务,也可要求新门艺馆赔偿损失。所以正应了那句话,要为自己说过的话负责。


 
责任编辑:高亮
联系我们
地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吉林市松江东路5号    电话:0432-63070000    传真:62489074    邮箱:jlzy6307000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