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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潭法院: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法院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作者:龙潭法院  发布时间:2021-03-12 13:04:0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以及维权思维的普遍觉醒,在与保险公司的理赔纠纷中,有越来越多的朋友开始举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018年7月17日郭女士在某保险公司处为其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限自2018年7月17日13时起至2019年7月17日24时止,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共计十个项目,并按约缴纳了商业保险保费。2018年12月30日,郭女士投保车辆在长春市某停车位上,被第三方无故制蹭,导致后车镜受损。因无法找到肇事的第三方,原告郭女士通知某保险公司公司到现场进行事故处理。某保险公司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出险,认定该起交通事故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之内,并对该事故车辆进行了定损。随后郭女士对车辆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为5550元。事后郭女士多次要求某保险公司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但是都遭到了该公司的拒绝。无奈之下,郭女士起诉至龙潭区人民法院。

龙潭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庭审。依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了案件的整个过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平公正地作出了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郭女士赔付保险金共计5550元。判决书送达后,被告积极的为原告进行保险赔偿,该起纠纷得到了完善的解决,保护了郭女士的合法权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在有车人士越来越多,几乎所有车主都会办理车险,但出了事故,个别保险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侵占消费者权益,实在不应当。


 

 
责任编辑: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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