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家住吉林市龙潭区的孙先生购买了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的价值11,160元的“某素”产品3盒,该产品宣传手册宣称,“某素”具有食疗功效,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癌症、白血病、脑梗、冠心病及后遗症、脑血栓、高血压、胃肠疾病、呼吸系统疾病、肝脏疾病、风湿关节炎、皮肤病等治疗领域。
然而,拿到商品后,孙先生却产生了疑问,“产品标签上明明标示的是保健食品,怎么能宣传能治疗疾病呢?”孙先生认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为此,孙先生诉至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退回货款,并依法3倍赔偿。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某生物科技公司、销售公司作为案涉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退还购买案涉产品的货款11,160元,并依法赔偿孙某货款三倍的赔偿款33,480元。
当前,食品安全是重中之重,而自媒体的快速发展,使得广告渠道越来越多,广告质量也参差不齐。该案中,“某素”产品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亦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形下,夸大宣传,构成欺诈,违反了法律规定。
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商家,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和保证,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同时,也提醒消费者提高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购买相关产品时,既要考察产品及商家的可靠性,也要做好交易证据的采集与保存,以便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通过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