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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化纠纷
作者:舒兰法院 王涵  发布时间:2021-03-10 15:33:56 打印 字号: | |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自2004年建设至今,经历了从自发到自觉的过程、焕发出与时俱进的生机,在人民法院处理民商和行政等案件时处于优先地位。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能调解的尽量调解,减少当事人时间和金钱消耗,而对于诉讼或是非诉的诉前调解一直遵从着自愿的原则。首先,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其次,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前置是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最新发展阶段,是“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应有之义,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综合配套改革的创新之举,对于加强诉源治理、优化司法资源、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处罚中以罚款为主的涉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政纠纷;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协议、行政给付等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行政纠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类行政纠纷;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的相关民事争议等,都可以适用行政争议诉前调解。

我院一直积极投身到诉前调解工作当中,充分发挥适用规则、明确规则和解释规则的职能,挖掘利用海量案件资源,向各类调解组织分别推送相似案例、诉讼风险分析、诉讼结果预判和虚假调解惩治等服务,为达成调解协议提供司法指引,不断增强调解协议的规范性。在积极投身到诉前调解的同时,更是积极联合党委政法委,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严格将我院定位在引领、推动、保障的角色中去。依法保障调解协议的效力,为调解协议的执行创造条件,同时扩充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支持退休法官参加其他调解组织,增强调解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责任编辑: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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