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如果您看过电影《流浪地球》,恐怕这句台词已牢牢印在脑海里。可是现实生活中总有人将行车安全抛于脑后,屡酿祸端。近日,永吉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纠纷。
2019年12月27日,丁某驾驶大客由永吉县岔路河镇往长春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万昌镇某街道口西侧停车等待乘客上下车时,因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向前行驶撞至其前方在某小轿车尾部取物品的行人梁某,又与该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客车、小轿车车辆损坏,梁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梁某经救护车护送至当地卫生院检查救治。当日,梁某转入长春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骶髂关节分离、左侧骶骨等多处骨折,共住院26天。出院后,梁某将司机丁某、客车所有权客运公司、实际使用人(承包人)赵某、小轿车实际使用人赵某波及相关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与赵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梁某受伤,其二人的过错行为与梁某遭受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赵某承包大客,系该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丁某系其雇佣的司机。丁某在驾驶车辆时造成梁某损害,应由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赵某波非小轿车的所有人,但事故发生时,其是该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车辆实际所有人崔某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故对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由机动车使用人赵某波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双方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赔付梁某23万余元,客运公司及赵某赔偿梁某16万余元,赵某波支付鉴定费570元。
法条提示:《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