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案件。被告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期拖欠胡某,刘某等七人工资,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支付七人工资共计20.72万元。
胡某,刘某等七人于2019年7月20日-2020年9月20日期间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七人在公司分别从事司机,警卫,监理,行政等工作,但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公司给付了一部分人部分工资,尚欠大部分工资没有给付。公司现以无钱为由不予给付,原告七人为追索劳动报酬,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刘某等七人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虽然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胡某,刘某等七人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亦接受了该劳动,双方之间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胡某,刘某等七人请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院提醒各用人单位,在招聘用工的同时也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