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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仅是借款
作者:舒兰法院 赵晨宇 肖云鹤  发布时间:2021-02-24 09:00:33 打印 字号: | |

2020年12月的一天,孙某、王某来到舒兰市人民法院平安法庭,他们二人的儿子王某某与儿媳黄某结婚初期没有能力购买房屋,孙某、王某就帮助其二人出资沟买房屋,登记在王某的名下,后儿子儿媳离了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问题就出现了分歧,儿子儿媳之间纠葛不断,王某和孙某也没办法安心过年。故而来院请求法院帮助解决问题。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为父母出资购买房产是否是赠与行为,在争议焦点上,倾向于借款,而不是赠与。认定赠与事实应高于一般的证明标准,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赠与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需得排出合理怀疑,而本案中原告所提出的证据表明,买房款项是王某与妻子所交,房屋产权登记于王某名下,虽让儿子儿媳居住使用,但儿子儿媳未能承担起赠与的举证责任;因此,不宜将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认定为理所应当的赠与。

法官将王某夫妻和二人的儿子儿媳找来,以法律规定为准绳,通过耐心解释、劝导,终于解开了四个人心中的疙瘩,解决了纠纷。


 
责任编辑: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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