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邵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了解,被告人邵某酒后无证驾驶一台中型拖拉机,沿蛟河市某镇主街道行驶,当行驶至火车站前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邵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0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被告人邵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城镇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惩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这事那事都不如生命重要。无论是在聚会之后,还是在小酌之余,都要时刻把驾驶安全放在第一位。务必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