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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办案 解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作者:磐石法院 董心 冯怿南  发布时间:2021-02-19 10:19:52 打印 字号: | |

“我们天天吵架,没办法继续在一块生活了!”于某与张某感情不合无法挽回,在2018年8月两人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子张某某由张某抚养。

由于张某长期在外地打工,无暇照顾张某某,张某便将张某某托付给自己年迈的父母照故,由于父母行动逐渐不便,在生活和学习上没有办法提供更好的条件,更不能和在张某某父母身边进行相比,无奈之下,张某父母多次联系到张某表示照顾张某某实在有心无力。

随后,张某也仔细考虑张某某由自己抚养是否真能得到良好的照顾,反复思虑后,张某联系到于某,向于某说明了缘由,作为张某某母亲听到后心疼不已,答应了将张某某接过来抚养,而且张某也答应于某就每月承担1000元抚养费,有时间会去于某处多看望孩子,双方都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遂诉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立案后,于某拨打了法官办公室电话,在说明案情后,法官快速帮助李某办理了立案手续,为减轻当事人讼累,办案法官当场查阅案件,并在立案当天出具了调解书。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原告李某独力抚养两个孩子确有困难,法官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得该案纠纷顺利快速化解,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法官提醒,近年来离婚率升高,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已凸显重要,父母在处理抚养权问题上应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综合考虑,理性解决,尽可能将离婚对孩子的影响降到最小,这也是为人父母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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