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6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在舒兰市某镇银行门前路边,见被害人杨某停放的银灰色面包车未上锁,打开车门盗窃车内棕色卡包,内有27.8克金项链一条(经鉴定,金项链价值人民币9674.00元)、现金人民币300.00元、两张银行卡、两张一卡通、一张银行存折。被告人赵某盗窃的现金人民币300.00元已经退还给被害人,其余物品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杨某。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
本案可笑的是,有监控录像,和找到的金项链为证,被告人赵某仍辩称,钱包是其捡的,不是偷的。试问,还有人去别人车里捡东西的吗?
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对指控其盗窃的事实予以否认,但与事实不符、与在案证据相悖,不予支持。被告人赵某系初犯,所盗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且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舒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被告人赵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人的一生犯错在所难免,犯了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明知道错了还要继续错下去,仍不悔改,不积极认错,狡辩无用,事实就是事实,事实是客观的,不以主观意识为转移。
常言道:不义之财不可取,不义之财不可得,一定要遵纪守法、自力更生,用勤劳致富,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切莫伸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