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9年8月,李某以生意周转急需用钱为由,向赵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息为1分。借款到期后,赵某多次找到李某催要借款和利息,李某拒不偿还,赵某无奈诉至舒兰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经依法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守诚信原则,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向赵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庭审中赵某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李某偿还赵某借款本金10万元。
该案的审结标志着舒兰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迈入了实践民法典的新阶段,下一步,舒兰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升法官办案水平,推动民法典在司法实践中落地生根,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