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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分手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终获刑 做事三思莫冲动
作者:磐石法院 郭金夫 孟宪洋  发布时间:2021-02-07 09:32: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男女朋友分手后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于2016年10月28日被释放。出狱后,结识了被害人王某某,二人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后二人于2019年分手。2020年2月初,李某某得知王某某结交新男朋友后,心生妒意,遂向王某某索要二人交往期间其曾给予王某某的花销,二人为此发生争执,李某某为泄私愤,先后四次故意毁坏王秀娟的财物。

第一次是在2020年2月1日17时许,在王某某新男友家院外,李某某与王某某因交往期间花销问题发生争执,李某某趁人不备,用随身携带的自家房门钥匙将王某某停放在院外轿车的前机器盖、左前后车门、后杠、后备箱盖、左右后侧围划伤。第二次是在同年的2月4日1时许,仍是在王某某家院外,李某某持随手捡起的石头将王某某停放在院内的轿车的右前大灯、前机器盖、大顶砸坏后逃跑。经过这两次的车辆损害后,王某某男友在家中安装了监控。同年2月5日22时30分许,李某某再次来到王某某男朋友家院外,用随身携带的石头砸向王某某的车辆,致车辆右前保险杠损坏。同年2月某日15时许,李某某利用原有王某某家的钥匙潜入王某某家中,随手拿起梳妆台上的修眉刀将王某某存放在衣柜内的一件貂皮大衣、一件水貂马甲、一件羽绒服划坏后逃跑。经鉴定,被毁坏车辆损失价值人民3348元,被毁坏衣物损失价值人民币300元。2020年8月4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李某某赔偿王某某损失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多次故意毁坏私人所有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其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示:不管是遇到什么样的人、什么事情,都要以正确的、合法的方式处理,切勿触犯法律。本案就是一个例子,李某某虽然与王某某有经济纠纷,二人相处一场,可以选择心平气和的与对方谈,谈不好可以到法院等相关部门处理,不可以以报复的心理去处理,毕竟最后受伤的只能是自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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