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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新法助力执行 磐石法院为农民工讨薪
作者:磐石法院 代仁龙 张天龙 张宇  发布时间:2021-02-07 09:22:17 打印 字号: | |

随着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涉及执行工作的最重要的一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新版也于同日开始施行。磐石法院执行局于2021年1月6日运用这部新修订的司法解释,成功执结追讨农民工工资系列案件。

2018年6月,李某雇佣张某等8名农民工在某工地干活,李某一直未支付工资款,2020年6月,张某等8人将李某起诉至磐石法院。经调解,约定2020年11月李某给付工资,可到期后,李某未履行协议,张某等向磐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11月,李某共计拖欠张某等8人工资10万元。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首先依法传唤李某,可是李某不接电话,张某等申请人亦无法提供李某的居住地址。执行法官进行财产排查,查询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账户、公积金、微信、支付宝、理财产品、房产、车辆等,均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

这时申请执行人张某提供一条线索,李某曾经承包过长春某公司的一处工程,该公司马上要将工程款全部给付李某。案件出现转机,执行法官经请示领导,立刻驱车到长春,找到长春某公司负责人,向其说明本案涉及农民工工资的详细情况,在确认该公司尚未全部支付李某工程款的事实后,依据最新的《执行规定》第45条,向该公司作出了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要求其在15日内将欠李某的工程款中的10万元直接支付给张某等8人。长春公某司负责人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表示非常理解农民工的不易,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一定配合法院工作,次日即向张某等8名农民工支付了工资款。8名农民工拿着期盼已久的工资款,满心感激和喜悦之情溢于言表。

磐石法院执行局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组织干警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掌握最新的执行方式,利用法律武器加大对涉及民生类案件的执行力度;为农民工讨薪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便捷式服务,减轻农民工诉累,充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实现,以实际行动为辖区社会和谐稳定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附法条:

【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文号】法释〔1998〕15号,法释〔2020〕21号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45.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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