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别让酒精成为伤害的催化剂
作者:蛟河法院 李佳 张根生  发布时间:2021-02-04 13:30:19 打印 字号: | |

据统计,不少伤害案件,多发于酒后。在酒精的作用下,人们的言行会被放大,极易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案件。

据了解,2019年11月19日下午,被告人于某与被害人张某等人,在蛟河市河南街道某村周某家喝酒过程中,二人发生口角。张某起身离开,于某为阻止张某离开,撕扯中咬伤张某左耳。事后张某报警,于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经鉴定:张某左耳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切不可在矛盾发生时以暴制暴,用拳头解决问题。只有人人守法,时刻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才能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平稳发展。


 
责任编辑:高亮
联系我们
地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吉林市松江东路5号    电话:0432-63070000    传真:62489074    邮箱:jlzy6307000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