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活窘迫便通过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结果只能是自食其果。近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抢劫案。
2019年8月19日19时许,在船营区某饭店内,程某用啤酒瓶将被害人张某打伤,抢走其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40元。2019年8月19日22时许,程某在船营区松江西路某公交站桩附近,对被害人王某持刀进行威逼,抢走其随身携带的三星手机一部、劳力士手表一块和现金人民币20元,并用刀将其左臂划伤。随后程某以30元的价格将劳力士手表卖到旧货市场,又以1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旧货市场中的务工人员。案发后,程某被迅速抓捕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考虑到被告人在2012年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被辽宁省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与此同时,被告人程某犯抢劫案两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最终船营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程某退赔被害人王某20元人民币,退赔被害人张某40元人民币。追缴被告人程某违法所得130元人民币返还被害人王某。
法官说法:抢劫罪是行为犯,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即认定为抢劫罪,无论抢劫金额多少。
法官提醒:有时,你与犯罪只有一张人民币的距离,千万别以为区区几十块钱就不构成犯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因一时贪念而铸成大错,更不要知错不改而一错再错,终酿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