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永吉法院: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屡教不改,该判!该罚!
作者:永吉法院 高源 孙博  发布时间:2021-02-03 10:28:27 打印 字号: | |

古人云:草木植成,国之富也。只有日积月累植树造林的潜功,才能造就青山叠翠、江山如画的显功。五十多年前,塞罕坝寸草不生、飞鸟不栖。三代人苦苦耕耘,沙地变林海,荒原成绿洲。造就了中国高寒沙地生态建设的奇迹,也诠释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人为了一己私欲,在其承包的林地内种植农作物,丧失了道德,也触犯了法律。近日,永吉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案件。

被告人孙某,曾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被永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谁曾想他却不思悔改,于2020年6月再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被逮捕。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孙某占用林地面积109564平方米,因其种植农作物苏子和面瓜,致使林地原始植被不能自然恢复,林地的种植条件遭到人为严重毁坏,非法占地内栽植的树木成活率低,造林失败。林地蓄水保土、调解气候、改善环境等生态功能受到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孙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并应当承担恢复受损林地原状的民事责任。

最终判处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四千元。同时判处被告人孙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植树周期内恢复受损林地原状。

法条提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高亮
联系我们
地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吉林市松江东路5号    电话:0432-63070000    传真:62489074    邮箱:jlzy6307000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