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舒兰法院审理一起肖某诉李某的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由于夫妻性格不和,经常发生家庭矛盾,已分居多年,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调解开始,被告李某并不同意离婚,并且情绪激动,态度不好,原告对此更是惧怕不已。经法官耐心劝说,细心做被告工作,男方表示愿意和女方坐下来聊一聊这段不成功的婚姻,经过调解,被告表示自己想通了,也理解了女方内心的真实意愿,感觉双方确实已无和好的可能,强扭的瓜不甜,更何况两人还育有一子,双方闹僵实属不该,放手是对对方的成全,也是对自己的成全,最后表示同意离婚,并且离婚后也不会再去骚扰女方。
舒兰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一贯坚持调解优先原则,耐心细致的做调解工作,较好的化解了大量民间纠纷,维护了辖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