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他人签字贷款,自己并未花钱却还当了被告,被判决还款的案件屡见不鲜,近日,舒兰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李某作为借款人与某银行签订了3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于当日取得借款3万元,之后将3万元拿给实际借款人王某。现贷款已到期,经某银行催收,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款。银行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庭审中,实际借款人李某辩称这个借款他没有花,借款人是王某,因此他拒绝还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对原、被告双方存在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现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我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3万元,支付相应利息及逾期罚息。
被告表示不理解,为什么自己没有花钱却还要替别人还钱,法官耐心细致的向他们讲解了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不承担责任就一定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但因被告称其并未花到钱,他在向银行履行完还款义务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主张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