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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法院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作者:舒兰法院 刘鳕湾 肖云鹤  发布时间:2021-02-01 11:07: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李某现已年过90,卧床不起,生活困难,完全不能自理,现独自生活在养老院。年轻时与老伴抚养子女5人,现在子女都已结婚另立门户。因养老费问题,和子女多次协商未果后,起诉来院。庭审中,子女认为:自己也已经年老,且都是农民,没有其他经济收入,赡养老人有问题,不想支付抚养费。并且李某是农村户口,有农村土地承包地,有低保收入,可以用作养老相关费用。我院依法判决五名子女每月向老人支付抚养费。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不仅是社会道德的需要,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而且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包括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百善孝为先”,一个人能孝敬长辈,他才更可能去做一个好人,希望社会的每一个人都能够让父母有所依,别等到“子欲养而亲不待”时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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