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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法院:婚散人不散 捍卫“权益”惹祸端
作者:永吉法院 汤振华 赵子锐  发布时间:2021-01-29 10:30:17 打印 字号: | |

夫妻本是同林鸟,离婚本该“各自飞”。可是总有人摆不正位置,离婚后又剪不断、理还乱、旧情难忘,并因此发生是非,就不应该了。近日,永吉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小丽(化名)与小雷(化名)均系口前镇出租车司机,并且原是夫妻关系,十多年前二人离了婚,之后分分合合多次但是始终没有办理复婚登记。一日,小丽出车途中恰巧看到小月(化名)乘坐小雷的出租车到药房上班,二人先后进入药房。小丽怀疑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进到药房质问小月,双方发生争吵。小丽先辱骂对方,小月随即还口并动手掌掴小丽,双方矛盾激化厮打在一起,后被他人拉开。再之后,警察到场把小月带回派出所做笔录,小丽则由小雷送至医院,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公安机关对小月给予了相应行政处罚。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小丽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小丽作为出租车司机,小月作为药店营业员,二人素不相识,小月在哪里上班乘坐哪辆出租车与小丽没有关系。小丽不分青红皂白进入对方工作场所质问并辱骂引起纠纷具有一定过错。小月没处理好双方矛盾动手殴打对方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最终依法判决小月承担70%责任,赔偿3700余元,小丽自负30%责任。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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