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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划重“典”| 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怎么用?
作者:昌邑法院 宫婷婷  发布时间:2021-01-21 10:11:20 打印 字号: | |

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为特定范围的公共利益,即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而特别确立的一项法定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与存在仅仅取决于义务人是否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范围内的住宅或非住宅所有权人。因此,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是一种旨在维护共同或公共利益的法定义务,其只存在补缴问题,不存在因时间经过而可以不缴的问题。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专项维修基金怎么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维修资金性质上属于专项基金,系为特定目的,即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而专设的资金。它在购房款、税费、物业费之外,单独筹集、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由其专用性所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并非源于特别的交易或法律关系,而是为了准备应急性地维修、更新或改造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由于共有部分的维护关乎全体业主的共同或公共利益,所以维修资金具有公共性、公益性。

【当小区部分业主不缴纳专项维修基金时,该如何处理?】

出现该种情况,可由业主大会要求未缴纳专项维修基金的业主进行补缴,这是业主大会的权利,是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维护小区共同或公共利益之职责的管理权。如果允许某些业主不缴纳维修资金而可享有以其他业主的维修资金维护共有部分而带来的利益,其他业主就有可能在维护共有部分上支付超出自己份额的金钱,这违背了公平原则,并将对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对全体业主的共有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责任编辑: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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