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基层要闻
母亲年过八旬儿女怎可不赡养
作者:舒兰法院 夏婷婷  发布时间:2020-12-23 16:30:14 打印 字号: | |

案件详情

原告孙某已年过八旬,共生育了被告赵某等4个子女。原告老伴去世后,4个子女因原告的赡养问题相互推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原告老无所依,经家族亲属等调解均无法解决矛盾。原告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自己的4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4个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

判决被告赵某等4人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孙某赡养费。

法院评析

古语说“养儿防老”,原告好不容易将4个子女抚养成人,却不料晚年落到如此境地,着实让人心寒。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名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照顾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现原告年迈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现有经济状况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其子女应当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责任编辑:高亮
联系我们
地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吉林市松江东路5号    电话:0432-63070000    传真:62489074    邮箱:jlzy6307000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