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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炸弹”危害大 非法经营法不容
作者:舒兰法院 夏爽  发布时间:2020-12-23 16:23:20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何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白色福特牌面包车一台、微型面包车一台、油桶 28个、军绿色油袋一个、油泵一个、加油枪一个,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这要从持续半年的三人小团伙说起, 2019 年 3月至 9月,被告人李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先后从吉林、长春、松原等地往舒兰市各加油站送油的油罐车司机处以人民币4.5元/升的价格大量购进 95#汽油,后以人民币5.2元/升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何某,被告人何某伙同王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以每桶( 30升)人民币175.00元、180.00元的价格销售给舒兰市内私家车车主。截止案发被告人李某非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251,729.62元,现场扣押尚未销售的汽油3435.3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 15,458.00元。被告人何某非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282,389.00元。被告人王某非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38654元。

私人售卖成品油一直以来都是国家严令禁止的,但是有些人受利益驱使,在没有取得成品油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销售给私人车主。

被告人李某、何某、王某就是这样,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成品油牟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实施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因此,出现了开头的一幕,李某、何某、王某都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成品油是易燃、易爆、易产生静电并对人体有一定毒害作用的特殊商品,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行为不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还给周围居民带来巨大安全威胁。一些非法经营油站点使用非法改装的车辆,相关人员也未经过专业培训,一旦发生泄漏事件,后果将不堪设想。

此外,非法经营的成品油来源不明,质量缺乏保障,大多达不到国家标准,长期使用可能影响车辆机械使用寿命。因此,希望商家和广大车主朋友们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因小失大。没有买卖就没有了一系列的危害。

舒兰市人民法院也要持续保持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的高压态势,把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全面整顿和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实现成品油经营有序,安全放心。


 
责任编辑: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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