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党中央提出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也是决胜之年,开展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攻坚专项行动,不仅有利于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还将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美好吉林”建设发展。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开展了一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攻坚专项行动。
王某一与王某二涉黑涉恶案件,经我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王某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决王某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盗伐林木罪判、非法采矿罪、赌博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
近期,昌邑法院执行局组织干警对王某一、王某二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所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评估。查封的十七处房产均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十七处房产中12处被王某一的妻子出租给他人赚取租金;1处门市实际占有人表示系王某一出售给自己的,已交全款,未办理产权证照;一处房产系王某一姐姐王某某实际居住,其表示丈夫给王某一干活因工伤去世,房屋系用于赔偿所得,复杂的案况给办案法官的执行造成很大困扰。
经过精心部署、安排,以及前期周密的摸底排查工作,2020年6月15日,我院执行局出动干警12人,以及评估公司2名工作人员,来到大绥河镇原中心小学校址新建综合楼附近,对涉案的王某一、王某二名下的十七处房产进行入户评估。在办案法官的耐心讲解、沟通下,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十分配合,执行干警也对在场的承租人送达了优先购买权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所拥有的合法权利,以及如何行使权利,对不在场且联系不到的承租人,也通过张贴公告的方式向其告知权利,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次执行行动,不仅有力推动了扫黑除恶行动的有力进行,更让人民群众了解了人民法院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坚定决心,昌邑法院将继续大力推进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真正做到全方位、无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