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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30 09:24:45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全市两级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非经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全市两级法院工作人员遇有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或者打探案情的,应当予以拒绝。

第二条  全市两级法院工作人员遇有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当面请托转递涉案材料等要求的,应告知其依照各级法院诉讼服务程序,按法定程序递交。

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通过非正当渠道邮寄的涉案材料,收件人为法院中层以上干部的,由法院信访部门统一收件、记录并转至办案单位或办案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全市两级法院工作人员遇有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打听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的,应当告知其直接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询问,或者通过法院司法信息公开平台或者诉讼服务平台等正当渠道进行查询。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反映询问、查询无结果的,可以建议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向法院监察部门投诉。

第四条  全市两级法院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二)将审判委员会会议发言、决议过程及内容、汇报材料等审判秘密故意泄露给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

(三)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

的;

(四)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

(五)非因履行职责或非经正当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案件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

第五条  全市两级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过问案件或者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由办案人员依照程序书面批转,并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第六条  全市两级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应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应由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在案。

第七条  全市两级法院办案人员应将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存入案件备查。

第八条  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了解法院正在办理案件有关情况的,法院办案人员应要求对方出具法律文书或公函等证明文件,将接洽情况记录在案,并存入案卷备查。对方未出具法律文书或公函等证明文件的,应拒绝提供情况。

第九条  全市两级法院办案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初次发生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发生两次以上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口头提出的监督、指导意见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

(二)对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不装入案卷备查的;

(三)对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了解案件情况的接洽情况不记录、不如实记录或不将记录及法律文书、联系公函等证明文件存入案卷的;

(四)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在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之外过问案件的情况不录入,或不如实录入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的。

第十条  全市两级法院应依托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其中设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专库应明确录入、存储、报送、查看和处理相关信息的责任权限和工作流

程。

第十一条  全市两级法院技术部门负责专库建立及日常维护。办案人员将案件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时,应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同步录入专库。审判管理部门负责专库管理、数据分析统计工作,并每季度汇总报同级法院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将数据作为廉政建设考核重要依据,并根据情况对有关线索进行核查处置。

第十二条全市两级法院办案人员在办案工作中遏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在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之外过问案件情况的,应及时将过问人姓名、单位、职务及过问案件的情况全面如实录入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留存相关资料,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三条  全市两级法院监察部门应每季度对审判管理部门提供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汇总内容进行筛查。若发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问题线索,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涉及本院监察部门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由本院监察部门直接调查处理;

(二)涉及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直接呈报有管辖权的上级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三)涉及下级法院监察部门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可逐级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也可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四)涉及其他司法机关人员的问题线索,直接移送涉及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全市两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接到其他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移送问题线索的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四条  全市两级法院监察部门在报经本院主要领导批准后,对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行为的情况,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布一起,在法院内部进行通报,必要时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或官方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全市两级法院监察部门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问题线索不按规定及时处置或调查处理的,应由上级法院监察部门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全市两级法院领导干部授意法院监察部门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问题线索不移送、不查处,或授意下属不按规定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情况进行记录、存卷、入库的,应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全市两级法院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各级法院办案人员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八条  全市两级法院工作人员对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具有辱骂、殴打、诬告等行为的,应当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七十条、第九十八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全市两级法院工作人员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应当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评价其是否遵守纪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以及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因监管、惩治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多次发生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问题的,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对司法机关外部人员请托过问案件的,一经查实,由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向请托人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对其进行查

处。

第二十一条  全市两级法院党员干部违反本细则并同时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应当在给予政纪处分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是指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及其他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本细则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全市两级法院及其直属单位内设机构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本细则所称法院工作人员,是指全市两级院在编人员本细则所称法院办案人员是指参与案件审理、评议、审核、审议的全市两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合议庭成员、独任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等。

全市两级法院退休离职人员、人民陪审员、聘用人员违反本细则,参照本细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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