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建设 > 廉政建设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30 09:22:16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于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执行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全市两级法院审判(执行)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

领导干部以个人或者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案件处理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均应当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三条  全市两级法院审判(执行)部门的案件承办人按照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履行记录义务时,应当填写外部领导干部过问案件信息表,录入吉林电子法院内网服务平台外部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系统,如实记录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来文来函的时间、内容和形式等情况;对于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客、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应当以截屏,下载视频、音频等方式采集数据,记录相关信息;对于以口头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其他在场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第四条  外部领导干部过问案件信息表、吉林电子法院内网服务平台领导过问案件系统记录及相关函文、信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均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录入,分类存储。书面材料一律存入案件副卷归档备查,其他材料归档时应当注明去向。

第五条  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者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可以不录入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但相关材料应当存入案件正卷归档备查。

第六条  全市两级法院审判(执行)部门的案件承办人收到外部领导干部过问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在收到过问材料二日内填写外部领导干部过问案件信惠表,录入吉林电子法院内网服务平台外部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系统,并在三日内将外部领导干部过问案件信息表复印件报送至审判管理部门;收到应属本部门接收的外部领导干部过问信息材料且需要转交的,应当先按照本部门的工作规范和流程办理,送交审判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填写外部领导干部过问案件备案表)后,转交审判(执行)部门,经审判(执行)部门的分管院长、庭(处)长、案件承办人逐级递转,不得直接交给案件承办人。不具有接收外部领导干部过问案件信息材料职能和权限的部门和个人,不得接收、移转外部领导干部过问案件信息材料。案件承办人不得自行接收外部领导干部过问案件信息材料;通过直接邮寄、手机短信、微博客、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到达案件承办人的,案件承办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填写外部领导干部过问案件信息表、录入外部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系统,并将外部领导干部过问案件信息表复印件报送至审判管理部门。

第七条  全市两级法院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外部领导干部过问案件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信息报送机制,对外部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系统中涉及领导干部过问的内容进行季度汇总分析,于每季度结束后五日内报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并每季度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报送一次。记录内容涉及同级党委或者政法委主要领导干部的,应当报送上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认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节严重,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报告且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八条  市中院负责对辖区法院贯彻实施《规定》、《实施办法》和本细则情况的督办、检查和通报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外部领导干部过问案件信息的统计分析、汇总和报送工作。

第九条  全市两级法院报送外部领导干部过问案件情况时,应当将领导干部的下述行为列为特别报告事项:

(一)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联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要求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为控制立案的;

(六)要求法院采取中止审理、延长审限、不计入审限等措施拖延结案或者压缩办案时间结案的;

(七)要求法院对保全标的物、执行标的物,采取暂缓或者解除扣押、查封和冻结措施的;

(八)要求法院选择特定鉴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或者破产企业资产管理人的;

(九)要求法院将执行案救优先发放或者发放给特定申请执行人的;

(十)要求法院对案件拖延执行、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处理的;

(十一)要求法院将刑事涉案财物发还特定被害人或者移交特定机关的;

(十二)要求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

(十三)要求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罪犯从严或者从宽处理的;

(十四)批转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单方提交的涉案材料或者专家意见书的;

(十五)其他有必要作为特别报告事项的行为。

第十条  全市两级法院审判(执行)部门的案件承办人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外部领导干部于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法院工作人员因严格执行《规定》、《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报复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控告。上一级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必要时可以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全市两级法院技术部门负责外部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系统的维护工作,根据审判管理部门提供的使用需求进行系统升级和完善,审判管理部门负责外部领导于部过问案件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外部领导于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任职中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也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全市两级法院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过问案件、打探案情、请托说情的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高亮
联系我们
地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吉林市松江东路5号    电话:0432-63070000    传真:62489074    邮箱:jlzy6307000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