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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王锐受贿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0-01-02 10:06:54 打印 字号: | |

2019年12月27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吉林省白城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王锐受贿案。对被告人王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至2015年,被告人王锐利用担任白城市副市长、白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收购企业、安置工作等事宜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61万余元。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王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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