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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院利用信息技术推进院庭长监督管理有效落实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19-12-10 15:29:05 打印 字号: | |

11月21日以后,吉林中院的法官们登录办案系统后,发现在案件信息中案号显示的下方多了一个红色感叹号文件的新标识,点击后就会跳转至《院庭长监督管理系统》,在案件审理的庭审、合议、裁判、结案等关键环节,系统都会主动弹出监管要求的提示信息,这是吉林市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进院庭长监督管理工作的新举措。


吉林高院在今年4月出台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对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明确,将“四类案件”的发现机制、启动程序、监管方式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细化,并要求全省法院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推进《办法》的深入落实。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围绕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主动探索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运行特点,结合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管工作开展,有效处理好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之间的关系。制定了《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法院审判岗位人员职责清单和履职指引》《“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等一批制度规范,规范院庭长在司法改革新形势下对审判活动进行有效监管。同时,完善院庭长监管台账和报告措施,院庭长采取推送类案判决、典型案例、查阅卷宗、旁听庭审,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情况,提交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和审委会讨论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管。积极推进网上管理活动,实现网上文书签批、网上案件评查、网上审限监管,运用信息技术实现全程监管、留痕监管,规范了科学流程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按照省法院部署,11月份在全市两级法院开展《院庭长监督管理系统》的试用工作,《院庭长监督管理系统》将“四类案件”监管作为重点,应用静默式监管解决了以往监管中存在的过程不清晰、不透明、不留痕等问题。可实现自动识别案件,也可通过人工方式进行监管案件标记。系统中可通过立案、审判、新闻舆情、纪检监察、人大关注、信访、审判管理等多角度、全方位强化对案件监管。已标记为“四类案件”的,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审理中按照院庭长监管要求需定期提交案件审理情况报告。院庭长对“四类案件”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能直接改变独任审判法官或合议庭意见,可以建议重新评议或提交主审法官会议、审委会研究讨论,充分保障了法官审判履职权力。同时,院庭长监管实现了全程留痕,监管活动必须按程序、留痕迹,监管应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并终身负责,确保了正当监管和有效监管。

截止12月上旬,全市法院已有40件案件标记纳入院庭长监管范畴,其中23件案件承办人已反馈了进展情况。下一步,全市法院将深入推进《院庭长监督管理系统》应用,切实发挥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全面提升案件裁判质量和效率。

“四类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者上级院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责任编辑: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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