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法院不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全力保障群众胜诉权益。11月7日,该院依法对一起拒执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2016年,经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某偿还李某某借款30万元。判决后,李某某上诉,经吉林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孙某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经调查,2017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与张某签订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将自己位于西阳镇狼头村的林地林权以18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随后,张某在2017年6月至9月期间,先后给被告人孙某某名下银行卡打款151万,并将一辆本田艾力绅牌汽车折抵30万元过户至孙某某母亲名下。被告人孙某某将收到的钱款用于经营以及偿还其他债务,但仍然拒绝向李某某清偿欠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对法院的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遂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