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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智慧法院建设应用典型案例(2018年第三季度):龙潭法院:远程调解促质效
作者:龙潭法院 郭宏  发布时间:2018-12-04 13:01:02 打印 字号: | |

吉林市智慧法院建设应用典型案例 

2018年第三季度) 

 

 

 

1.龙潭法院:网上庭审(合同纠纷网上调解)

2.丰满法院:远程视频庭审系统

3.蛟河法院:巡回审判(电子印章)

4.永吉法院:微信网上开庭

5.永吉法院:庭审同步录音录像

6.昌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

7.桦甸法院:庭审智能语音转录系统应用

 

8.磐石法院:网上庭审(跨国婚姻纠纷网上调解)

龙潭法院:远程调解促质效

近日,一场略显特殊的司法调解方式在龙潭区人民法院进行,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当事人并非同时到法庭现场,而是利用视频通话技术进行远程调解,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了案件审判效率,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此次案件的审理,为解决国内跨省民商事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新思路。

20161112日至20161120日期间,原告青上农业科技吉林市有限公司作为供方,被告本溪吉帆化工有限公司作为需方,双方签订了采购盐酸采购协议,数量共计320吨,货款25600.00元、运费57600.00 元,共计83200.00元。此款项至诉讼时未付。双方虽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但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及利息。原告的诉请: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32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4302.00元,共计87502.00;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8327日原告青上农业科技吉林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吉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正式开庭审理,被告本溪吉帆化工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时办案人与被告业务员通电话,业务员表示开庭传票已收到,但由于案件本身标的额较小,管辖地与被告所在地相距甚远,且案件事实清楚明确,被告本溪吉帆化工有限公司对货款25600.00元无异议,虽对运费57600.00元有异议,但原告亦承认双方之前已经同意对运费抹账,因此未派人到庭,同意法院主持调解,表示愿意承担应付货款。双方矛盾集中点由此变成了到底是原告先撤诉,还是被告先付费的猜忌链。

此时,法官再一次利用远程视频通话,对被告出示了原告撤诉的相关法律文书,但并未向原告送达,取得被告的信任后,被告方主动支付了双方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价款。同时,法院向原告送达了撤诉裁定书,并向被告出具了收据。从而在短短一小时内解决了矛盾。

   在本案中视频通话技术的使用成了调解的关键。远在700公里之外的当事人双方,通过互联网,在法院的主持下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调解,低成本地解决了矛盾。新技术的使用不仅降低了当事人的诉累,也避免了浪费司法资源。关于在庭审活动中如何使用新技术,立法应当紧跟时代发展,赋予新技术进入法庭的合法性前提。讨论新技术进入法庭的利与弊,建立完善的远程法院系统,使得新技术手段成为常规诉讼方式,让电子信息技术的使用不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责任编辑:赵艺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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