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依法从严惩处黑恶势力,近日,舒兰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由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彦彬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案。此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院首例公开宣判的典型涉恶案件,由舒兰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郑凤臣担任审判长,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彦彬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李彦彬,绰号大华,系长春市朝阳区无业人员。2013年6月至8月间,为迫使被征收户拆迁以达到强拆目的,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李彦彬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马某、贝某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以投掷毒物药狗,驾驶铲车推毁大门、仓房,毁坏玉米苗、砸玻璃等手段毁坏被征收户财物六次,情节严重;指使马某等人持刀、棒等工具到施工现场,公然持械对现场人员进行殴打,并打砸现场停放车辆。李彦彬持刀造成被害人初某重伤。2017年4月22日,被告人李彦彬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彦彬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彦彬指使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之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李彦彬经常纠集他人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依法从严惩处。李彦彬纠集他人聚众斗殴及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且受害人初某的重伤是由李彦彬持刀造成,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以及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李彦彬具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李彦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李彦彬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李彦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彦彬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彦彬表示服判不上诉。
舒兰法院始终严厉打击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同时,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执行“三项规程”,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扫黑除恶”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