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执行局在解决一起执行案件中,传唤被执行人唐某到舒兰市人民法院协商解决案件,在调查过程中,唐某声称所欠款项以给付本案申请人吴某,并有与其达成的和解协议在手。后经调查,吴某本人明确表示和解协议并非其本人签字,而是以经死亡的李某草拟并替唐某和吴某签的字,自己本人并未收到钱。本案在实际履行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唐某确实履行了还款义务,故被执行人唐某依然需要偿还吴某的执行款。
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被执行人唐某当即态度转变,蛮横表示“不会还吴某的钱,爱咋办咋办吧”。鉴于唐某的行为和态度已经影响到法院的权威和法律判决的履行。我院当即决定对唐某以拒不履行判决为由,对其进行15日的司法拘留。后再拘留过程中,因需要到公安系统采集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唐某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愿意偿还申请人吴某20000.00元人民币,希望法院不要对其进行拘留处罚。鉴于唐某已承认错误,并主动偿还吴某20000.00元执行款,在征询申请人吴某意见后,解除了对唐某的拘留。现此案以执行完毕。
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也在于对我们行为的规范。本案被执行人唐某在得知违法成本后,才对自己应承担的义务主动履行,可见无论是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和效力问题,还是对待法院的态度和言行问题,唐某都属于典型的缺乏法律意识。而对执行手段、方式的宣传,既是对提高法律意识的教育,也是解决执行难问题必不可少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