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桦甸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恶势力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一审判处一年六个月。这是自全国上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桦甸法院宣判的第一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标志着桦甸法院打响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枪”,正式向黑恶势力全面宣战。
桦甸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先后组建了“暴力美学”、“暴力美学护卫队”微信群,将王某、荆某、郑某、张某、于某等未成年人拉进微信群内,通过向群内成员收取活动费用方式,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行为。
2018年3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组织于某、王某、荆某、郑某、郭某等未成年人,在桦甸市莲花市场将未成年人侯某殴打;4月1日中午,被告人李某又组织张某、华某、刘某、王某、于某、冯某等人,在桦甸市文化广场将未成年人刘某殴打。
桦甸市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李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结伙殴打、伤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应依法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也应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某组织未成年人,为扩大声势,到桦甸市莲花市场附近,殴打被害人侯某,并且在殴打过程中当众持刀,行为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此案的集中公开宣判,充分彰显了桦甸法院扫黑除恶的坚强决心和勇于担当、敢于亮剑的坚强意志,打击了地方黑恶势力的气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下一步,桦甸法院将继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从严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保障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