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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操作规范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8-05-07 16:34:40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确保审判流程信息录入及时、准确、无误,特制定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操作规范。

一、案件从立案之日起应录入法院信息管理系统。立案一庭立案法官应在立案当日将案件当事人(含原告、被告、第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等)、案由、标的、诉讼费用交纳、立案时间等涉案情况准确录入并将案件及时流转至下一环节。

二、排期送达法官应在排期送达完成当日将排期送达的情况准确录入。有法定扣除审限事由的应及时进行微机操作扣除审限,扣除审限事由结束后应立即操作结束,并将案件及时流转至下一环节。

三、案件承办人接到卷宗三日内应及时检查上述操作情况是否准确无误,如发现错误应立即进行修改。案件承办人、书记员应按审理步骤发生的时间,于当日准确将开庭、合议、追加当事人、鉴定、调解、送达、结案、扣除审限事由、中止、恢复审理等情况及时录入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四、更改案件流程信息(如更正错误、更换案件承办人、更改排期开庭时间、追加当事人、填补相关事项等)应经本庭庭长审批,由技术鉴定处进行更改,并报审判管理室备查。

五、案件未在排期开庭时间开庭或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告知本庭庭长,由庭长审核,并将再次开庭信息及时录入。

六、案件启动鉴定程序应经合议庭评议,并及时进行微机录入扣除审限。鉴定完成的,应及时操作结束扣除审限事由。

七、信息录入后,审判管理室负责每日将审判综合管理系统内流程信息倒出,上传至外网诉讼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

八、审判流程信息录入应及时准确。各流程环节的承办人是录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本庭庭长负有监管职责。审判管理室对全院审判流程信息录入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随时与各庭沟通,并定期进行通报。

九、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后,如当事人或社会公众提出异议或审判管理室抽查时发现存在问题,由审判管理室汇总,及时通知相关业务庭,由业务庭审查是否存在错误,如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更正。

信息更正应由业务庭提出更正意见,经本庭庭长审批,由技术鉴定处统一更改,并报审判管理室备查。

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后果严重的或引发网络炒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审判管理室提请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予以评查问责,问责结果报绩效管理办公室。

十、本规范由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范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赵艺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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