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和法院机构、人员、司法公开指南、诉讼指南、审判指导文件、庭审、人民陪审员名册、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信息向当事人和公众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向公众公开。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下列信息:
(一)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院、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
(二)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
(三)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司法公开指南信息:
(四)立案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诉讼指南信息;
(五)审判业务文件、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等审判指导文件信息;
(六)开庭公告、听证公告等庭审信息;
(七)人民陪审员名册、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名册信息。
第四条 向公众公开的信息由各级法院下列职能部门发布、更新:
(一)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信息由办公室负责;
(二)下辖法院、内设部门及其职能、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三)管辖范围、立案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诉讼指南信息,开庭公告、听证公告等庭审信息由立案部门负责;
(四)投诉渠道信息由信访部门和监察室负责;
(五)审判业务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
(六)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由审判管理专门机构或相关综合职能部门负责;
(七)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由执行局负责;
(八)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名册信息由司法辅助部门负责。
上述信息各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本院实际情况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发布更新。
第五条 公开信息的更新、修改或者撤换,层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六条 下列案件信息应当向当事人公开:
(一)案件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曰期等立案信息:
(二)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独任法官、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的姓名、办公电话:
(三)送达、管辖权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
(四)庭审时间、审理期限、审限变更、诉讼程序变更、
更换办案法官等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上述信息从案件受理之曰至结案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之日止,当事人可以凭密码在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查询。
第七条 向当事人公开的案件信息, 由信息行为完成部门录入案件信息系统。录入部门应当在事项确定、审判行为完成或者法律文书送达当日录入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八条规范电子卷宗的扫描录入和管理工作,尽快实现
案件电子卷宗正卷向当事人公开,逐步推进电子卷宗网上调阅,并为当事人查阅、打印电子卷宗提供便利。电子卷宗的扫描录入部门对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的一致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庭审活动录音录像允许当事人查阅。结案裁判文书送达后,当事人申请查阅电子卷宗、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执行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案件具有特殊情形,部分流程信息不宜通过平台向当事人公开或需要更改的,承办人应及时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层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审判管理专门机构或相关综合职能部门负责审判流程公开的沟通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信息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实现网上办案系统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的安全输送和有效对接。
第十三条 新闻宣传部门通过网络平台等,收集、汇总社会各界和公众对审判流程公开的评论、意见、建议,与审判管理专门机构、信息录入部门共同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负责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