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向被告徐某送达法律文书时,徐某称其在深圳市工作无法去法院领取法律文书,在蛟河市也没有亲朋好友能帮助其代为领取。同时,徐某拒绝提供其邮寄送达的地址。后办案人告知徐某法院可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徐某拒绝法院通过微信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通过办案人反复的劝说,并承诺可以保护徐某的隐私,最后徐某同意提供其电子邮箱的名称,亦同意法院通过电子邮箱的方式进行送达。办案人及助理将需要向徐某送达的法律文书用摄影设备拍照后,利用互联网通信平台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对徐某进行了电子送达。徐某在收到邮件后给办案人打电话称其已收到相关的法律文书,并承诺会按时参加庭审。法院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徐某送达法律文书,不仅为徐某来节约了来回到法院领取法律文书的经济成本,同时也有助于司法便民,服务社会,提高了法院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