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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智慧法院建设应用典型案例(2018年第一季度):蛟河法院网上证据交换
  发布时间:2018-05-04 09:47:42 打印 字号: | |

蛟河法院审理车某与刘某、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68000元及利息,要求邹某用其抵押房屋承担担保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某为公告方式送达,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母亲邹某对于欠款一事争议很大,认为欠款已经还清,并从刘某的支付宝账户中打印出37份支付凭证,欲证实欠款已经还清。此种情况下,办案人将37份支付凭证以网上证据交换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双方当事人都认为,这种方式方便,当事人可以在家查看证据,也可边看证据边总结质证意见,对此种方式拍手叫好。

通过此次的应用,办案人总结出网上证据交换的益处:

一是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现在许多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的利用法院的资源很重要。网上证据交换,可以不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当事人可以充分利用其可利用的时间,也不同办案人的时间发生冲突,省去了办案人传唤当事人的时间及人力资源。

二是有效防止证据突袭。很多情况下,当事人会在庭审中,突然提出之前没有的证据,使得对方当事人无所防备,这也增加了办案法官的工作量。对案件进行网上证据交换,可使当事人了解对方所持有的证据,防止对方证据突袭,让法官更加快速准确的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提高诉讼效率。

吉林市智慧法院建设应用典型案例(2018年第一季度):蛟河法院网上证据交换

责任编辑:赵艺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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