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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案件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经验及问题
作者:桦甸法院 张迪  发布时间:2018-04-11 10:48:24 打印 字号: | |

今年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周年,审监庭作为本院的家事审判庭,承担着家事案件审判的任务,在家事案件审判中,遇到很多曾遭遇过家庭暴力的当事人。据最高法去年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且受害群体主要集中在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在“打老婆天经地义”、“揍孩子合情合理”的社会氛围下,这些受害人过着十分悲惨的生活:诉诸法律,法律依据不足、取证难、审理难;尝试逃跑,被施暴者追打无处可逃;报警、找妇联,人家都是过来调和说几句就算了。在此情境下,作为中国第一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法案,延宕二十年的《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无疑令人兴奋,特别是其明确设立了人身保护令制度。

简单来说人身保护令就是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筑起一道隔离墙,将加害人阻拦在够不到受害人的地方。这不仅突破我国“法不入家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思想,还采用事前干预的手段,保护受害人权益不受侵害于未然。

众所周知,家庭暴力具有成瘾性、时刻发作性的特点,人身保护令正式出台前,按照《婚姻法》等的规定,即使居委会等出面劝阻调解,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受害人所受的伤害已经到了很严重的程度,而无法事前对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给出任何预防性安排。

此次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属于人大的立法,法律效力自不多说,同时也规定了人身保护令可以不依附于其他诉讼单独提出。但这并不意味着,现行的人身保护令即可成为反家暴利器。

首先,还是举证认定难的老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家暴受害人若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就需要提供自己遭受家暴的证据。由于家暴的隐蔽性和控制性,举证是一件异乎困难的事情。按照之前的司法实践,法院对认定家暴的证据要求偏偏又很高,没有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没有医院的伤情报告,一般很少会认定这是家暴行为。

其次,强制力也缺乏保障,恐使保护令“没有牙齿”。《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我国人身保护令由法院予以签发,“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谁来监督,各部门具体如何分工,失职如何追责等问题都没有说明。如此一来,相关部门极容易产生相互推诿的局面,使申请人的权利保护陷于不稳定状态。

此外,人身保护令制度还存在保护内容比较模糊(如是否只涉及人身安全的裁定、“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具体指什么)、“保鲜期”不长(一次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处罚措施不甚完善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反家庭暴力法》只是刚刚推出,人身保护令制度存在的问题可在今后进一步完善、细化,域外有很多经验可供借鉴、学习。如举证方面可像香港地区学习,只要受害人能提供一些家庭暴力的基础性证据,包括伤情照片、被告书写的不再施暴的保证书、录音录像、消息记录等,就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很可能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否认或无证据推翻受害人的主张,即可推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只是一种临时性司法救济措施,如果不能解决家暴受害人的后顾之忧,让其有底气坚强起来,最终还是不得不依附于施暴者。毕竟受害群体主要集中在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相当一部分没有经济来源或者不具备独自生活能力。对家暴受害人的救济远远不是提供紧急避险那么简单。

我们可以学习荷兰的经验。在荷兰有一个叫做“安全家庭”的项目,当遭受家暴,受害人可以拨通紧急求救号码,获得了由整个社会提供的帮助和保护。首先,有专人对其受到的侵犯进行评估;情节严重的会动用警力来制止并把受害人转移到医院疗伤或安置到家暴庇护所。受害人可以在这里接受一系列根据个体情况定制的身心重建、再教育、再就业等服务,让其逐步能找回自我平衡,面对未来,重回社会。

责任编辑:赵艺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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