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延边林区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力攻坚一举化解以吉林省某房地产公司为被执行人的7起历史积案
简要案情: 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辽宁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某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纠纷,被多家公司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涉案执行标的额共计2亿多元。其名下唯一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被吉林、辽宁、江苏三省二级七家法院先后查封。由于该案牵涉众多利益主体,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矛盾重重,在首封法院的确定上还存在很大争议。按照我省另一执行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土地的评估价,如果硬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将导致部分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满足,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同时,由于资不抵债,势必将造成被执行人的破产。在省法院多次协调指导下,延边林业中院和长春中院在推进各自案件执结的过程中放下争议,达成共识。双方深刻认识到以吉林省某房地产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的执行要兼顾各方利益,既要保护债权人的胜诉权益,也要最大程度的依法维护被执行人的经营权益,不能简单的就案办案,机械执法。案件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执行和解。为推进案件的和解,延边林业中院和长春中院一方面努力做各自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工作,争取申请执行人的谅解,确保和解工作的顺利推进。另一方面积极推动被执行人通过企业重整,优化资源配置,帮助被执行人走出困境。最终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被执行人获得投资人注资2.6亿元,用以解决被执行人的债务纠纷。目前延边林业中级法院和长春中院的两起执行案件均达成了执行和解,执行到位金额近1.5亿元,与被执行人相关的辽宁法院、江苏法院等5起案件的债权均获得满足,实现了多方共赢。目前,被执行人的债务纠纷得到了彻底解决,资产被完全盘活。在被执行人土地上的商业地产项目正在施工中。
典型意义:执行工作需要强制性,但如果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特别是在涉企案件中如果片面一味的强调采取评估、拍卖等强制措施,让被执行企业破产涸泽而渔的做法,往往不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本案中,延边林业中级法院和长春中院秉持谦抑执行、善意执行的原则,兼顾多方利益,努力盘活企业资产,放水养鱼,实现了多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