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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明理,抚养费纠纷案当庭调解并履行
作者:桦甸法院 耿其青  发布时间:2017-10-31 16:26: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释法明理,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并当庭履行。

张某(男)与魏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7月30日在桦甸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约定婚生子张小某由张某抚养,女方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至张小某自立时止。离婚后,张小某由魏某抚养至两周岁,之后交由张某抚养至今。因魏某未履行离婚协议内容,父亲张某作为代理人将前妻魏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魏某支付拖欠至2017年4月30日抚养费10000元,并自2017年5月份起每月给付张小某抚养费500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李海波了解到目前魏某已经改嫁,拥有新的生活,但母性未泯,便劝解其虽与张某感情破裂,但毕竟张小某系是其十月怀胎诞下的亲生儿子,作为母亲,离婚已经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没有妈妈的陪伴的孩子已经够可怜了,如果作为母亲能尽到自己对孩子的一点义务也算是对孩子心灵的安慰了,最终魏某心生悔意,当庭给付拖欠的抚养费10000元,并同意自2017年5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赵艺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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