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风采
【司法典范】坚守公正立场,践行司法为民
作者:昌邑法院政治处  发布时间:2017-10-31 10:32:47 打印 字号: | |

从事法律工作,维护公平正义,一直是孙晶心底的梦想。为了梦想,她执着追求,业余时间她参加了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课程班,并以优秀的成绩毕业。在自学法律的道路上她克服了许多困难,取得骄人成绩。2005年她通过司法考试,2006年作为实习律师开始从事法律职业,2007年通过公务员考试考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工作期间,她先后从事立案、执行、民事审判工作,2009年至今她一直在民事审判一庭从事民事审判,现任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她以高尚的人格品质、过硬的业务素质、忘我的奉献精神和踏实的工作作风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起一名新时代女法官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形象,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2008年她在案件执行科从事执行工作,对于一名新人来讲,执行案件难度可想而知,但她凭着对法官工作的热爱和锲而不舍的学习热情,仅用一年时间,执结案件数就达到部门第二名。2009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以来,累计收案887件,审结案件849件,为院内近8年累计收结案件数量最多的法官。她所审结的案件做到了息诉服判、案结事了,实现了零信访。

她始终视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忠于法律,公正办案。她曾审理的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被告开发商与原告签订了附条件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如果原告提供合法的房屋产权手续,被告原地回迁给付原告40-45平方米门市房一间,并给原告办理入户手续。可是原告的房屋产权手续由于历史原因被注销,仅能提供被注销的房籍。被告实际实施了对该房屋的拆迁,被告以原告不能提供合法房屋产权手续为由拒不给原告回迁安置,也不同意赔偿损失。  

这是一件十分棘手的案件,双方矛盾纠纷很大,无法调解。她认真听诉,带领合议庭迅速理清、理顺本案的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用严谨的法律逻辑,针对案情辩法析理,充分论证了原告对房屋拥有合法的产权,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现协议无法履行,原告可以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在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之后,她及时判决,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她又做了判后答疑,原、被告双方均息诉服判。运用司法智慧,她既坚守了公平正义又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真正做到了司法为民。

她曾办理的原告臧某诉被告刘某、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雇用两名被告的吊车将其故障车辆从平板车上卸下来到修配厂修理,由于被告吊车司机在作业时,没有正确估算索具的承载能力而选用不当的索具,且没有司索指挥,而致作业不同步,索具受力不均匀断裂,致使原告的车辆砸在平板车上受损。原、被告双方诉前矛盾纠纷很大,几次现场勘察都争执不停,被告一直不同意调解。她反复向被告解释法律,逐一分析被告提出的证据,指出由于被告的操作失误存在过错,给原告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此案宣判后,两名被告不但息诉服判,还积极主动要履行判决,其中对抗情绪一直很强的郐某,宣判后第二天就把执行款交到法院,还说案件办得公平,钱交到法院放心。

以裁决的方式解决矛盾,她将判决的依据和理由耐心地向当事人解释清楚,让他们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她在有限的时间里能够向当事人释明法律,用他们听得懂的语言去解释法律,让当事人在平息纷争之后觉得自己通过法律途径,经过法律与情理的协调解决了纠纷,让他们能够在每一起案件中辨别是非曲直,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不仅仅是所谓的情与理的较量与妥协。她尽量做到让每一个有过诉讼经历的老百姓都能够在其涉案范围内懂法、知法、守法、敬法。

为适应审判工作需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司法能力,她在工作任务不减的情况下始终坚持学习,购买了大量法学理论书籍,每天坚持学习,通过一点一滴积累,打下了坚实的审判理论基础。2011年撰写的论文“诉讼与调解的衔接”被吉林省法官协会评为优秀论文,2012年她作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文书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法院2012年度优秀裁判文书。

审判工作是寂寞与清贫的,这就要求法官怜惜职业荣誉,务必清廉如水,方能不辱胸前天平,身上法袍,让领导放心,群众满意。孙晶同志身为一名党员法官,她能在工作中始终如一地保持并发扬了人民法院的优良传统,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廉洁自律意识,身体力行地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是一名优秀的人民法官。

孙晶,女,1973年5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学历。2012年她荣立个人三等功,获得办案效率奖。2013年荣立三等功同时,被授予吉林市第二届“十佳法官”荣誉称号,评为优秀党员。2014年荣获个人嘉奖。2016年荣立个人三等功。

责任编辑:赵艺潞
联系我们
地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吉林市松江东路5号    电话:0432-63070000    传真:62489074    邮箱:jlzy6307000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