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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0-25 14:42:59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对自行采购(以下简称自采)工作的统一领导,规范自采工作的组织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投资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吉林省政府印发的《2016-2017年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为自采,或未达到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标准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以外,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单位自采的货物类和工程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货物类,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被服装具、纸、纸制品及印刷品(含书籍、报刊)、办公消耗品及类似物品、建筑材料、医药品、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食品及其他货物等;工程类包括建筑物施工、构筑物施工、预制构件组装和装配、专业施工、建筑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及其他工程等;服务类是指信息技术服务、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租赁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会议和展览服务、住宿和餐饮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公共设施管理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教育服务及其他服务等。

第四条 我院自采工作应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之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维护我院利益,保证采购工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我院自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采购。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我院成立由主管行装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监察室主任、行装处长、机关党委、采购需求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自采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工作职责

采购部门:制订自采操作规程;审查采购项目是否符合自采要求;确定采购方式,修订、完善采购实施方案;审查备选供货商(投标人)的资质;组织实施采购工作;解决采购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事宜;参与现场开评标等活动;主管财务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预算安排和自采标准,项目资金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标准等。

机关工会:监督采购程序,参与现场开评标等活动。

采购需求部门: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和服务要求;负责采购项目合同草拟与初审工作;参与现场开评标等活动;配合行装处签订合同及后期项目验收工作。

监察部门:受理采购工作中各种投诉和举报;监督采购程序组织与实施;现场监督开评标活动;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章 采购程序与方式

第八条 采购程序

采购需求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年度经费预算填写《采购实施计划申请表》,并将技术、服务要求及市场价格等情况形成前期调研报告报送行装处,经主管财务审核后拟定采购方案,按相关采购方式和要求组织实施采购。

第九条 采购方式、要求及限额标准

(一)预算在3万-2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的项目经院党组集体讨论通过以后,按照院自采方式公开采购。

货物类(均为项目单项):

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市统一进行协议供货采购);

2.车辆维修(市统一实行定点采购管理);

3.办公设备;

4.档案盒印刷;

5.纸质文具及办公用品;

6.清洁用品。

服务类(均为项目单项):

1.会计服务;

2.审计服务;

3.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4.职业中介服务;

5.建筑物清洁服务;

6.工程设计前咨询服务;

7.工程设计服务;

8.工程监理服务;

9.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0.新闻服务;

11.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服务。

(二)预算在3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的项目经院党组集体讨论通过以后,按照院自采方式公开采购。

工程类:

1.防水工程;

2.防腐保温工程;

3.电子工程;

4.智能化安装工程;

5.电力系统安装;

6.供水管道工程和下水道铺设

7.供暖设备安装;

8.其他安装;

9.房屋修缮;

10.审判功能性用房装修;

具体要求为:

   1.需求部门确定采购方案,工程预算(根据采购需求,由设计院设计方案并提供工程造价);

2.在门户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3.报名登记和资格审查;

4.评标部门组织评审,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5.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6.组织验收。

(三)预算在0.3万元-3万元人民币(含0.3万元)的项目,经主管行装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采购部门按照不少于3人的集体询价方式采购,集体询价单位不少于3家。

(四)预算在0.3万(不含0.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经行装处长批准后,采购部门根据需求部门要求进行询价采购,采购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单一来源进行采购: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二是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三是为了保证一致或配套服务从原供应商添购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情形的,需求部门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行装处、主管财务审核,报主管行装工作的副院长同意后方可采购。

(六)货物服务类项目全年累积采购量不得超过20万元(不含20万元) ,工程类项目全年累积采购量不得超过50万元(不含50万元),超过此限额的按政府集中采购标准执行。

(七)以上限额包括单项或年度批量,同一项目不得拆分采购。

(八)以上采购方式监督部门均全程予以监督。

第十条 资质审查

采购过程中采购部门、需求部门共同对备选供货商(投标人)的经营范围、企业资质、资金实力、固定资产、质量信誉和协作精神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应组织对备选供货商(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 自采过程中相关回避事项

(一)监督部门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

(二)采购监督人员和采购工作相关人员与备选供货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争议与复议

采购工作中出现争议,由监督部门牵头,会同采购部门、需求部门、机关工会人员共同讨论,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讨论,并对争议问题写出论证意见书,并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应根据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及附件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或审核。

(一)货物类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负责验收,行装处予以配合。

(二)工程类项目(3万-10万元人民币)由行装处负责验收,需求部门及监督部门配合。涉及安全类、保密类、专业类项目工程,可邀请监理单位予以监理验收。

第四章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进行采购的项目,采购部门对有关单位提供的结算资料不予受理,行装处不予支付该项目的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 院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党纪政纪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采购工作中拒绝监督,或采购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

(二)与备选供货商(投标人)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备选供货商(投标人)公平竞争或干扰采购工作,使采购不能正常进行的,故意损害单位利益的。

(三)采购过程中,接受备选供货商(投标人)的吃请、娱乐、旅游、回扣或有价证券的。

(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为以次充好、价高质次、假冒伪劣产品的。

(五)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一)属参与采购人员责任的,当次采购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直接责任人的采购成员资格。

(二)属备选供货商(投标人)责任的,当次采购无效,并取消其参与资格。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其参加我院的各种采购工作。

(三)属采购参与者(评标人、监督人)责任的,其当次评标视为无效,并取消主要责任人的采购、监督或评标成员资格。

(四)对违纪者,由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根据吉市政办函〔2015〕30号《通知》要求,市本级对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实行协议供货采购,车辆维修、印刷实行定点采购管理。

第十八条 服务类项目采购按要求统一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行装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赵艺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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