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和《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常驻地范围界定:船营区(不含搜登站镇、大绥河镇)、昌邑区(不含两家子乡、左家镇、土城子乡、桦皮厂镇、孤店子镇)、龙潭区(不含缸窑镇、大口钦镇、乌拉街镇、江密峰镇、金珠镇)、丰满区(不含旺起镇)、高新区、经开区(不含双吉街道)。
工作人员下派到常驻地以外地区挂职锻炼,以及工作人员到常住地以外参加脱产(面授)学习,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审批制度,一般工作人员出差须经本部门正职领导在审批单签字审批后方可出差,正职领导出差须经分管院长在审批单签字审批后方可出差。副院长(专委)出差须经院长批准方可出差,由办公室统一填写出差凭证,办公室主任在凭证上签字履行报销程序。
工作人员应在出差前办理差旅审批,并将审批表提前报送财务部门备案。填报差旅费审批表时,应详细填报出差事由,标明办理、报送案件的相关案号(如数量较多可举例填写),如参加会议需写明主办单位和会议名称。
各部门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出差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标准,即使出差人员降低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单位也不给予补助。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市(地)级以下职务人员出差,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如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原则上应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分管财务院长同意后,方可乘坐软卧。
出差人员如确因公务紧急或路途较远(超过1000公里以上)需要乘坐飞机的,须经分管财务院长同意后,方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 出差期间在机场、火车(客车)站发生的托运、打包等与公务相关的零星费用支出,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可与机票、火车票和长途客车票一同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参见附件)。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市(地)级及以下人员在规定限额标准之内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单间或标准间等),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不再要求出差人员必须入住定点饭店。
出差人员未按职务级别对应,而超标准住宿,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
第十六条 除接待单位按照接待管理规定统一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因公或办案自带交通工具出差的,不在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脱产学习或下派人员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经院党组研究同意,到常住地以外参加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函授学习,可报销学习报到和学习结束返回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各一次,在面授期间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学习期间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30元。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下派到常住地以外的基层单位(外县市)挂职锻炼、支援和扶贫工作,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不执行本办法,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和交通费,挂职锻炼和支援工作每人每天按60元标准给予补助,统一组织的扶贫工作每人每天按100元标准给予补助。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嫁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以及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且发票原则上应为机打发票,发票抬头为单位全称,并在发票中注明居住天数及每日价格。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出差人员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其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须在两周之内报销,并且按事项办理报销,即每张差旅费报销单只体现一项事由。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以及自带车辆的通行费等凭证。
根据吉林省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要求,对于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再提供借款,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到行装处财务部门领取“借款凭证”,填好“借款凭证”后,由庭(处)长签字同意后(如借款金额超过1000元需部门主管院长签字同意),按审批权限报分管财务院长或行装处处长审批,经主管会计审核后,出纳员方可付款。
机票、火车票和船票等相关交通费支出,能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的,应当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住宿费和加油费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差旅费用不予报销。
对实际发生出差而无城市间交通费的,如工作人员乘坐单位公务车辆出差,则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但可凭相关工作证明材料报销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或搭乘便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或搭乘便车出差,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等不予报销,但可作为城市间交通费依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差旅活动和报销内容实行内控管理,部门领导应当严格差旅费审批、应当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行装处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按照院里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财务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支出进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部门工作人员的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部门无出差审批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干部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常住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如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如遇天气、交通等特殊情况,经单位主管财务院长批准,可按实际往返天数计发),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发。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常住地,是指吉林市区,不含外县、市。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由行装处负责解释。原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017年7月9日